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对冲基金和征税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提供有利的税收环境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为对冲基金提供有利的税收、法律和监管环境。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你可以事先与税务部门进行讨论,以确定将来什么样的公平补偿是可以接受的。对冲基金可享受免税待遇。而且,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正在与多个国家 —— 譬如委内瑞拉 —— 缔结税务方面的条约。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不征收红利和许可使用费的预扣税。在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根西岛和泽西岛等地,按照欧盟储蓄方针,在欧盟国家居住的个人,其个人储蓄帐户利息的预扣税已经制定(但还没有生效)。在欧洲和许多其它国家,欧洲联盟储蓄方针的采用对于具备UCITS(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企业)资质的基金及其管理者带来了不小的负担。与开曼群岛的做法不同,在库拉索岛设立的基金不构成UCITS资质,因此在这里既没有必要拒绝赎回,也没有必要将客户信息披露给第三国的税务当局。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公司税将取决于(对冲)基金所采用的投资工具的种类。请注意,就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企业所得税和(如适用)税赋条约而言,下面内容只有当(对冲)基金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居民公司时方适用。因此,若干实质要求应该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加以履行。

在特定条件下,一家BV(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可能获得免税地位的。一旦享有这一地位,该BV即无需缴纳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企业所得税。但若想获得这一地位,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2004年9月9 日,税务当局颁布了一项反滥用规定。若某一公司的利润超出其从那些无须按照至少15%的税率缴纳利润税的公司所获得的红利中赢得的利润的5%以上,则该公司的免所得税地位将被取消。

就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流转税而言,由于利息不被认为是适合征税的报酬,因此对于利息付款并不征收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流转税。并且,(对冲)基金的股票发行对价的付款、短期债券的转让、或债务证券的本金或贴水(如有)均无需缴纳流转税。

投资顾问或经理、律师和会计师的收费所得通常需要交纳流转税。而且向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的任何收费均需缴纳增值税。但是,如特定条件得到满足,(对冲)基金也可免交流转税。同样,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投资顾问或经理、律师和会计师,以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任何收费都可免交流转税。

Karel Fri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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